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通知公告

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关于做好2017年 《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》发放工作的通知

日期: 2017-04-07

吉农机管函〔2017〕10号

 

各县(市、区)农机(农业)局:
  根据农机化司《关于做好2017年<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>发放工作的通知》(农机管〔2017〕6号)文件精神,现就我省2017年《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》(以下简称《跨区证》)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  一、规范发放程序
  《跨区证》发放工作要严格按照农业部《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》规定执行,坚持做到三章齐全、属地管理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作为《跨区证》发放的主体,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发放和管理工作,不得委托任何第三方发放。县级农机主管部门对符合申领条件的机具,按登记备案方法(附件1)详细填写相关信息,严格做到一机一证,杜绝涂改、转借和倒卖。
  二、确保免费发放
  县级农机主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、任何理由向申领者收取费用,一旦发现严肃查处,并通报当地党委、政府和纪检监察部门。
  三、做好登记备案
  《跨区证》是跨区作业机车免交车辆通行费的凭证和依据。每张《跨区证》均印有唯一对应的二维码,通过手机扫码可查验真伪和相关信息,同时还可下载农机直通车客户端,帮助合作社、农机手、农户找农机、找农活。县级农机管理人员应通过“全国农机化生产信息服务平台”(http://www.njztc.com)或农机直通车政务版客户端进行详细、准确登记备案,及时上传信息,确保《跨区证》有效。
  四、实行按需申领
  各县农机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需求量领取《跨区证》,不可乱报需求、超量领取,领取不足可再次申领;领取超量要及时退回,以便全省调剂。一经发现有较大量“积压”且未退回的情况,省里将通报批评并对下年领取数量给予严控。
  五、做好协调服务
  各地要安排专人负责《跨区证》的发放、宣传、管理和跨区作业信息的搜集、发布工作,确保跨区作业有的放矢,合理流动。另请于11月底前将“《跨区证》发放登记表”(附件2)和2017年跨区作业工作总结上报省农机化管理中心生产管理处,总结内容包括2017年跨区作业人员与机器数量、去向及收益情况,跨区作业工作的组织情况,协调处理发生的问题情况等,同时对跨区作业面积、收费标准、经济效益和发生的问题等进行详细调查,提出具体防控意见建议。
  联 系 人:张晶彦
  联系电话:0431-81293670
  邮  箱:njscglb@126.com

  附件:1.2017年《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》登记备案操作方法
     2.2017年《联合收割机插秧机跨区作业证》发放登记表


 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吉林省农业机械化管理中心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2017年4月5日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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